福州中院立案一庭: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界限|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到底要如何界定?近期,福州中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何某在担任某钢铁制品公司仓管员期间,多次伪造该公司的“产品调拨发货单”、“公司钢材产品出厂证”等凭证,将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钢材提走并变卖给李某,从中获利。经鉴定,涉案钢材价值人民币2598622.09元。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凭证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赔。
宣判后,何某航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都是侵财型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目的、主观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着明显的界限。日常生活中,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时有发生,且经常表现为采用骗取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在于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务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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