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三千元买断果园打广告 显失公平诉请赔偿损失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别人家果园地每年租金都要6000多元,凭什么你3000元就买断了我的果园打广告!”近日,永泰法院在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原告鄢某某认为其当初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果园租赁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拆除广告牌并赔偿损失。
据介绍,2012年间,陈某某受朋友委托寻找合适的制作广告牌地点,经考察,看中了同村鄢某某位于高速路边且地势高的果园。于是陈某某找到鄢某某,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以一次性给付3000元租金买断形式租赁该地。后鄢某某经打听,了解到同地段其他果园地每年租金均高达6000多元,感觉受到了欺骗,多次找陈某某要求重新签订合约,但均遭到拒绝。今年9月份,鄢某某到法院起诉陈某某侵权,要求拆除广告牌并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简单下判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且会损害双方利益。遂多次联系原、被告沟通和释法说理。最终,被告陈某某同意带上广告商一起来法院与鄢某某重新协商,双方在法院调解下重新拟定了新的果园租赁协议,原告鄢某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中,当事双方应充分了解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标的物市场价格,同时秉持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作者:廖淑琴、谢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