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清法院:00后表弟海边意外溺亡 法院判决同行表哥担责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夏日里三五个小伙伴一同前去游泳,本是一件十分愉快的事情。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因意外身亡,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5年9月3日上午,时值假日,天气炎热,95后贵州小伙罗某与其00后表弟小龙便相约一同前往福清市某镇的外海游玩以解暑意。然而在两人下海玩耍时,由于小龙不识水性,且外海海域地形复杂,又时值涨潮,小龙发生溺水,便拼命地向表哥呼救。但罗某由于害怕,只是不停的呼救,周围人烟稀少,小龙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当日下午3时30分许溺亡。
罗某上岸后立即报警,福清市某派出所的人员赶赴现场后,小龙已经溺亡,直到次日才打捞到小龙的尸体。小龙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儿子溺亡的噩耗时,险些晕厥。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王某与陈某在办理完自己儿子的后事之后,坚持认为正是罗某一手造成自己儿子溺亡的结果,于是王某与陈某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王某、陈某诉称,因罗某未尽到合理照看义务,故因对自己儿子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小龙的死亡给王某、陈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5,621.5元。王某、陈某看到庭上低着头,略显无助的罗某说道:“我们知道你现在生活也不容易,现在我们只要求你对你表弟死亡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作为死者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在节假日期间,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看护和管理,且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当时其二人并不知晓自己儿子的行动及去向,可见二人并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故二人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成年人,带领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到海滩玩耍,其应当对下海玩耍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但其并未对小龙下海玩耍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及时通知小龙父母,反而与其一同下海玩耍,故应认定罗某未尽到其基于上述先行行为所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罗某亦应对小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并结合本案案情,确定王某、陈某对其子小龙的死亡给其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罗某承担30%的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王某、陈某的诉讼请求,确定王某、陈某因小龙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为:1、丧葬费27,117.5元;2、死亡赔偿金253,000元(按福建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50元/年乘以20年); 3、交通费1,500元;4、误工损失2500元。以上损失共计284,117.5元。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的规定,现王某、陈某已诉请死亡赔偿金,故其再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罗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235.25元;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魏子焰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