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清法院:离婚时,丈夫发现孩子非亲生 闽清法院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福州审判观察
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才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遂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赔偿男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原告詹某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孩子独自一人生活。2011年,詹某经人介绍与林某认识,双方于2013年3月领证结婚,林某入赘到詹某家生活,同年12月,詹某生育一女。林某曾被诊断为不孕不育,能生育的几率为万分之一,因此,女儿出生后,林某心中一直有怀疑女儿不是自己的,但没有证据也不好说什么,只是和詹某的感情也有了嫌隙。2015年10月,林某因家庭琐事和詹某争吵后负气离家出走,双方就此开始分居生活。没想到詹某在今年5月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林某想到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遂向法院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排除了林某和女儿的血缘关系。想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抚养孩子三年之久,林某精神上备受打击,遂向法院提出要求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5万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的情绪都十分激动,原告曾经离过婚,这次又面临第二次离婚;被告则因为替他人抚养孩子精神上受到了打击,情绪上有些失控。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通过调解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调解中,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给付赔偿,而原告坚决不肯给付赔偿金。法院考虑到原告虽有过错,但因原告长期打工,收入较少,而且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也要抚养,生活较为困难,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詹某抚养,詹某支付给被告林某抚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000元。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何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