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继承财产多年以后 房屋产权再起风波
赡养了十五年的嗣父去世后,林某在嗣父的房屋中住了下来,没想到23年后,却被两个“姑姑”告上了法庭。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最终判决林某和两个“姑姑”对诉争房产各享有1/3产权。
林某的嗣父林文某没有生育子女,1989年,在双方亲族见证下立下嗣书,林某自愿入户为林文某的继嗣子,约定“入嗣之后,尽心奉养嗣父日常生活,有始有终,嗣父百年之后,家有财业、家具、屋宇(土楼、厨房等)归嗣子所有”。
1992年林某持土地房产所有证、嗣父林文某签字的具结书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户名变更。2004年嗣父去世后,林某顺理成章地在嗣父的房屋内住了下来,去年八月,林某嗣父的两个姐姐根据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林某现居住的房产系其父母和所生育的一子三女的共有产业,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产的共有权利。原来,林某的嗣父还有三个姐妹,林某嗣父的父母去世后,嗣父姐妹都已出嫁,林某认为嗣父居住的房屋是嗣父自己独有的房产,因此才有了和“姑姑”之间的矛盾。
法院认为,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了林某嗣父和其父母、三个姐妹是房产的共有权人,在林某嗣父的父母去世后,因林某嗣父的一个姐姐表示放弃对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利,故属于她的产权份额由林某嗣父与嗣父两姐姐平均分割。被告林某按照嗣书的约定履行了对其嗣父养老送终的义务,故林某嗣父的遗产归被告林某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产由原被告各自享受1/3产权份额。
法官提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扶养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其就有权利继承遗赠人的财产。
作者:何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