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不顾风险坚持顺产 产子致残诉请赔偿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医院告知生产风险,当事人仍坚持己见,产生不利后果,该由院方承担吗?近日,永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4年8月5日,袁某某因分娩就诊于永泰某医院,入院检查后,院方即告知产妇存在巨大儿可能,以及顺产存在肩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风险,并告知不能排除头盆不称可能,顺产有困难,建议剖宫产结束妊娠。袁某某丈夫多次在《知情同意书》上代表孕妇及家属签名,并注明要求顺产。同月8日袁某某产出一男婴,院方诊断认为男婴存在左手臂丛神经损伤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后经省立医院诊断证明男婴系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手无法抬起。原告法定代理人袁某某认为永泰某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遂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永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47万余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多次向袁某某家属说明顺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自身存在过错;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由原告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鉴定结论具备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予以采信,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5862.5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法官提醒,患者应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治疗,否则若发生损害,将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永泰法院李霞、岳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