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索要“坐牢损失费” 再触刑法“二进宫”||福州审判观察
因敲诈勒索他人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反找当年的受害人再次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要胁索要“坐牢损失费”,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该案,男子再触刑法“二进宫”。
2012年6月间,吴某某因敲诈勒索黄某某被判入狱,于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吴某某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以危害黄某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相要挟,向黄某某索要“坐牢损失费”。黄某某被迫于2016年1月3日、2月3日先后两次给付吴某某人民币30000元、5000元。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吴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鄢行暖、岳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