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怀疑他人行窃私自逼供 四人涉非法拘禁被判刑|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怀疑他人行窃私自将人拘禁,并进行殴打逼供,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对林某等四人非法拘禁他人案先后作出判决。
2013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长乐男子林某、林某龙与林某逸等人在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旧街寻找林某失窃的助力车,适遇庞某、彭某携带液压钳、T型撬具等工具骑助力车途径此地,三人怀疑庞某、彭某盗车,便拦截住二人逼问。期间,林某、林某龙与林某逸分别持铁棍、木棍殴打庞某、彭某,后用绳子捆绑二人双手,将他们带至该村某纺织厂后一栋新建厂房内继续逼问、殴打。凌晨3时许,陈某接林某电话后也赶到该处参与殴打、逼问二人。林某逸先行离开。凌晨5时许,林某、林某龙、陈某将庞某、彭某带至垅下旧街;6时许,林某龙打电话报警后与林某、陈某留在现场等候,后该三人跟随出警的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庞某外伤致双侧气胸,肋骨骨折及椎体横突骨折等,其伤势评定为轻伤;彭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躯干部、右上臂皮下瘀斑,其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林某等四人与被害人庞某、彭某达成和解,分别赔偿庞某三万元、彭某二千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等四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林某、林某龙、陈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逸后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等四人与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考虑林某等四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予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以四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林某、林某龙、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长乐法院 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