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赠与行为可撤销 有违诚信应赔偿|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父亲将与女儿的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后反悔撤销,被受赠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翁某甲经相亲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初,翁某甲以书面形式向卢某某承诺待双方百年后将座落于永泰县一幢房产(共三层)的二层赠与卢某某,如违约,翁某甲应支付卢某某补偿金10万元。但2015年11月间,翁某甲却将该房产过户至其女儿翁某乙名下。卢某某知道情况后多次与翁某甲商讨未果,遂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翁某甲支付补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与翁某甲之间实际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诉争房产系翁某甲与妻子的共有财产,在其妻去世后,该房产应属翁某甲与其女儿翁某乙的共有财产。在翁某甲向卢某某作出赠与承诺时,未经翁某乙同意,其无权对应属翁某乙的部分进行处分,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翁某甲将诉争房产过户至翁某乙的名下,系以实际行为行使了对卢某某房屋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翁某甲赔偿卢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翁某甲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陈静、谢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