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固定分红不担风险 投资款按借贷还本付息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约定固定分红不担风险的合伙投资合约有效吗?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3月15日,长乐男子郑某与吴某签订合伙投资办厂合约,约定郑某投资吴某经营的工厂,投资款为10万元;郑某不承担投资风险,每年固定分红7.2万元,投资期限一年。2011年3月16日吴某收取郑某投资款10万元。签订合约后,郑某未实际参与经营;投资期限届满,吴某未按约给付郑某分红款。2013年3月2日,吴某在郑某书写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上述投资款为借款,但借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及期限。2015年11月,郑某因吴某仍拒不还款,故诉请长乐法院判令其返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吴某签订合伙投资合约,约定郑某不承担投资风险,只固定地收取分红款。该协议违反了合伙人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法律规定,双方成立的是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故吴某实际收取的10万元为借款本金,约定年分红7.2万元是借款利息。由于该利息约定超过了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上限规定,故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2013年重新确认借贷关系后,未约定还款期限,郑某可以随时请求吴某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同时因双方亦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可从郑某起诉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计息。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应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24%从2011年3月16日计至2013年3月2日的利息4.7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债务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长乐法院 严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