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缓刑期间未报到 收监执行原刑罚|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缓刑期间未及时报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6年7月,永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檀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檀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即永泰县司法局报到。檀某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也不理会社区矫正人员的数次督促,超过一个月未报到。
永泰县司法局认为,檀某某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履行报到与报告义务,经司法局多种途径、多次查找督促,超过一个月仍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建议法院撤销檀某某的缓刑。永泰法院审理认为,檀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拒不履行缓刑犯法定义务,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遂裁定撤销檀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缓刑考察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以及违反禁止令等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郑力士 岳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