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欲下车捡伞跌落致死 死者与驾驶员责任七三开|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长乐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在乘坐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中欲下车捡伞,跌落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死者与驾驶员责任七三开,依法判决驾驶员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10万多元。
2014年11月5日12时,长乐男子陈某无证驾驶前制动性能失效的无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后车厢内搭载张某、李某、高某、黄某等4人。张某等人上车后,驾驶员未关好车门,亦未提醒关好车门。车辆行驶途中,张某的伞掉落车外,张某等人遂叫驾驶员停车,此时车辆开始减速但未停稳,张某欲下车捡伞,不慎摔出车外,后因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该案陈某作为从事营运摩托车的驾驶员,负有保障乘客张某等人生命安全并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未取得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在张某等人上车后未关好车门,亦未提醒关好车门,且所驾车辆前制动性能失效,其行为存在过错,与张某摔出车外并致死亡有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车辆未停稳欲下车的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但其在车辆未完全停稳的情形下仍欲下车,导致摔出车外并致死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案造成张某摔出车外并终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人在车未停稳的情形下欲下车捡伞所致,而陈某未取得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且在张某等人上车后未关好车门,亦未提醒关好车门,且车辆前制动性能失效,也是造成张某摔出车外并终致死亡的次要原因。故根据双方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死者张某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二者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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