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区法院:福州仓山替考首案宣判 被告自首判缓刑|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福州一名在校学生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判缓刑,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代考入刑”后,仓山法院判决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一时起了贪念
2015年初,陈某与黄某结识于艺术生交流QQ群,两人志趣相投,很快成为无话不说的“师兄弟”。2015年底,黄某为增加考试成功机率,善于投机取巧、家庭富裕的他以高额报酬说服家庭贫困的“师兄”——陈某,代替其参加马上开考的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为金钱所诱惑,家庭贫困的高校在读学生陈某答应了黄某要求,冒充黄某身份代替其参加素描、色彩两场考试。
良心倍受煎熬
作为在校学生,经过学校每次大小考试考前须知的“洗礼”,陈某深知替考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替考后,陈某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整天处于忧心忡忡状态。终于无法经受良心和法律的拷问,陈某在诚惶诚恐的复杂心情下,将此事告诉了一位亲戚。亲戚一听,立马意识该事闹大了,急忙劝他去自首。替考后的次月,黄某鼓起勇气,在亲人的陪同下走进了公安局。
自首如释重负
“我太糊涂了,太糊涂了。我也知道这样是犯法的,是错误的。”面对公安人员,陈某不停地擦泪,情绪有些激动。从他通红的眼睛可以看出,这些日子他没有过好。他说,是一时的贪念让他度过了生命中最灰暗的二十几天时间。陈某称,自己既然做错了事情,就得接受法律的制裁,自首后他很坦然。
仓山法院认为,陈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行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