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清法院:为确认遗产继承权 八旬老母诉亲生子女|福州法院审判观察观察
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将自己的子女以及孙子女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老伴去世后,留下的遗产产生了纠纷。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为陈依姆理清了遗产继承问题。
陈依姆与薛依伯缔结婚姻多年,婚后共同养育了薛一、薛二、薛三和薛四四名子女。2012年5月,薛依伯去世。生前,薛依伯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他中国建设银行的两张定期储蓄银行卡内共计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由陈依姆继承,作为她以后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这份遗嘱由张某代书,薛依伯在遗嘱中也签名了,见证人分别是邓某、蔡某。另外,薛依伯在农村商业银行还有定期储蓄存款1万元及利息,并未订立遗嘱。陈依姆此次提起诉讼,希望能够按薛依伯遗嘱所述,继承他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的存款,并依法分割他农村商业银行卡中的存款。
陈依姆说,1994年9月,经村干部调解,薛依伯与薛一、薛三签订供养合同,约定大儿子薛一不赡养父母,薛依伯夫妻由次子薛三赡养。2004年6月25日,薛一去世,此后他妻子林某也未赡养公婆。陈依姆认为,薛一夫妇俩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薛一先于薛依伯过世,其代位继承的四子女也不应分配遗产。
对于陈依姆的说法,她的大女儿薛二、次子薛三当庭表示母亲所诉属实,并且同意将其父亲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由陈依姆继承,放弃对其父亲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的继承,本人所继承的份额归其母亲所有。而其次女薛四、大儿媳林某以及四孙子女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薛依伯生前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处分问题所订立的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时有张某、邓某、蔡某在场,张某为其代书,该代书遗嘱有效,存款及利息应归陈依姆所有。
对于另一笔存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的分割问题,薛依伯未订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其子薛一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赡养义务,薛一去世后,其妻林某也未赡养公婆,因此作为薛一代位继承人也不应分得薛依伯该存款的遗产。该款系薛依伯与陈依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先分出其中的一半即人民币5000元归陈依姆所有,其余的人民币5000元系薛依伯的遗产,由陈依姆和薛二、薛三、薛四四人共同分割。陈依姆年事已高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可分得人民币2000元,薛二、薛三、薛四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薛二、薛三表示愿意将其继承份额归陈依姆所有,故陈依姆可分得上述存款中的人民币9000元,该1万元存款的利息可归陈依姆所有。薛四、林某及其四子女经福清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福清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薛依伯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共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归陈依姆所有;薛依伯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万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及本存单全部利息归陈依姆所有,人民币1000元归薛四所有。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枫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