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摩托车手撞上“倒地灯杆”身亡 路灯公司被判担责六成
骑摩托车撞上倒在地上未及时维护的灯杆,导致身亡,责任到底该谁来担?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系贵州来长乐务工人员,2015年8月9日晚22时许,杨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长乐金峰金港路由胪峰大道往西环路方向在路右机动车道行经前林路段时,与因台风刮倒横在道路中的照明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本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
长乐金港路路灯工程建设于2014年5月起由长乐某路灯公司负责。长乐某路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长乐全市路灯的修建、改造工程、全市路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等。事故倾倒的路灯为14米双臂路灯。
事后,杨某近亲属对路灯公司提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认为杨某驾驶摩托车倒横在路中的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其当场死亡;路灯公司作为肇事路灯杆所有人和管理人,在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下,却疏于管理和防控,且肇事路灯杆倒后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是导致杨某死亡的主因,路灯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路灯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78万多元。
路灯公司辩称,该事故因自然灾害引发,属交通意外事故,系不可抗力,且公司管理的涉案路灯杆经检验、测试合格,属质量合格产品。事故发生当日公司多次派出维修人员巡视涉案路段,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又未注意安全驾驶,在低头躲避倾倒的路灯杆时,头顶部与路灯杆发生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杨某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近日,长乐法院对该起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路灯公司作为道路灯杆管理人,在肇事灯杆被刮倒后,未及时修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必要管理责任,以致杨某骑车经过时与灯杆相撞,造成其当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路灯公司虽提供了事发当日外勤人员登记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脱落”、“坠落”均指物件发生了从上至下的位置改变,从而导致其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从该案查明事实看,肇事路灯杆因为台风的外力作用脱离了原本的安全状态,横倒于机动车道上,符合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故路灯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路灯杆虽系被台风吹倒,但事故并非不能预防和避免;路灯公司在特殊自然气象期间事前未采取必要措施,在路灯杆倒后又未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受害者发生意外事故;该事故不属不可抗力,路灯公司不能免责。杨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注意安全行驶,与倒地灯杆相撞,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可减轻路灯公司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杨某、路灯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发在特殊自然气象期间的情形,决定由路灯公司承担60%的责任,死者杨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定,杨某近亲属因杨某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76万多元。法院遂判决路灯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46万多元。(福建长乐法院)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 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