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频发 平潭法院首发“办卡禁止令”|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7月25日,平潭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对被告人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当庭宣判,除对翁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外,同时还宣告禁止被告人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平潭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对被告人宣告的首个办卡禁止令。
从2011年7月起,被告人翁某先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潭支行、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三张信用卡用于透支使用,后翁某因经济紧张逾期未还信用卡欠款,经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仍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仅于欠款期间小额还款,还款数额未达最低还款额。
2016年4月26日,翁某到平潭县公安局娘宫边防派出所投案。同月28日和5月10日,翁某分别还清上述三张信用卡欠款。
平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8900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翁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到案后积极偿还透支款项,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宣告禁止令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确保禁止令准确适用。宣判后,被告人翁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据统计,近年来我院刑事审判团队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5年2件,2016年9件,2017年到7月已受理10件,仅2017年就有二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刑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中,无固定职业,缺乏稳定经济收入者,高额负债人员居多。这些人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甚至套取资金用于还债,不仅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会令自己身陷囹圄。
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千万不要把信用卡当成了自己的私人小金库,切莫为了刷卡消费的一时痛快而触犯刑法,抱憾终生。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平潭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