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交通事故无过错擅离现场 构成逃逸仍需担责||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今年9月,务工路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的李某与邻村驾驶摩托车违规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因李某需赶去务工,遂在确认自身未受伤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10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构成逃逸,本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现有证据证明林某存在明显过错,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福州审判观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林某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永泰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会同交警部门多次走访涉案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双方所在村两个村委会参与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车辆驾驶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将对现场造成破坏,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经交警部门认定构成逃逸的,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市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量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事故得到有效处理。
福州审判观察; 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力振炜、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