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罗源法院:有借条却遭败诉 无借条反需还款||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作者:罗源法院
近日,罗源法院审结的一起借贷案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2015年,出于兄弟情义,李某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自己的战友曾某,因双方工作地点较远,并未出具借条。2016年,曾某再度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然而,不足一个月,曾某就不幸离世,他的妻子黄某也否定了曾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的事情。至此,李某向罗源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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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李某接到了战友曾某借款5万元的请求,并许诺月利率2.6%,因双方关系密切,李某于当月4号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给了曾某,出于对曾某的信任,加之双方工作地点较远,李某并未要求曾某出具借条。曾某也能每月及时将1300元的利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李某。2016年6月份,曾某再度向李某提出借款10万元,因李某身上资金不足,需要时间筹钱,在此过程中也留下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到了6月18日曾某到李某处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根据李某叙述,曾某当天就携带10万元现金返回福州。然而借款不到一个月,曾某就不幸离世了。李某与黄某就第二次10万元的借款是否存在产生了较大的争执。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某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认定无借条的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但李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300元,本金应当按照48700元计算;对于双方争执较大的10万元借贷,法院结合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为银行转账而并非现金交易,同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发现,10万元的借条是曾某事先出具的,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尚未实际发生。最终,罗源法院判决黄某归还李某借款48700元及其利息。此判决结果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没有借条,但有转账、支付利息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借贷关系证据链,借贷事实可予以确认。相反,如果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时间地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