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婚姻纠纷引冲突 双方多人被判刑 作者:黄晓鹏
近日,福建长乐法院对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冲突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6年10月,陈某英及其女儿陈某清、陈某云、侄子陈某锋等人,因陈某清与欧某喜儿子欧某鸿婚姻家庭纠纷,到欧某喜家,持铁锤、石头、砖头、铁锹等物砸毁欧某喜家一楼防盗门3扇、小型智能摄像机1台、铝合金窗户玻璃7块、电动车1辆、二楼装饰檐口蓝色琉璃瓦3片、欧某鸿胞弟欧某强大众牌迈腾型小型轿车。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财物被毁损价值人民币17829.49元。
在陈某英等人打砸过程中,欧某强从阳台捡砖头向楼下陈某英等人群处投掷,砸中陈某英头部、陈某清的堂姐陈某美手部致伤。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陈某英头顶部裂伤,创口长达8.4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美右第二掌指关节处及右小脚处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陈某英、陈某清、陈某云、陈某锋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欧某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双方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院指控陈某英、陈某清、陈某云、陈某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欧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英等人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7829.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分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陈某英等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某英、陈某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云、陈某锋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而欧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同样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而引发,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欧某强亦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欧某强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