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酒后大闹拉面馆 男子获刑九个月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罪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9月,被告人林某酒后到被害人李某与其丈夫韩某共同经营的位于长乐市梅花镇的拉面店内,以该店没有上排肉骨头为由,将店内一锅上排肉掀翻。随后林某见韩某要报警,便追打韩某,致其鼻梁受伤。韩某逃离后,林某又折返并用手殴打李某的头部。警车到达现场后,林某又拳打脚踢李某致伤,后林某被民警制服。经公安局鉴定,李某S5椎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林某赔偿李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且已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又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林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九个月。
作者:黄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