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行人横过马路 被撞也需担责|福州审判观察
行人横过马路与大型货车碰撞致残,损失责任该如何负担?近日,闽清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
2017年4月20日,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福州往闽清北溪方向行驶,行经福兰线57公里180米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毛某撞到在地,该车前右轮碾压毛某右下肢,致其右小腿截肢。后经闽清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进行有效避让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毛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原因,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章驾驶并造成毛某受伤,可以认定陈某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但毛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马路,应认定其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认定陈某、毛某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上行使突发情况较多,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作者: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