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少年庭:车辆违规进入高速,车祸赔偿路管有份||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6年1月1日晚,被告牛某持虚假驾驶证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倒车,碰撞一辆轿车,致乘车人蒋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宋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牛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牛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蒋某亲属55000元;牛某赔偿蒋某亲属669259.5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家属56840元;牛某赔偿宋某家属518448元;福泉公司赔偿宋某家属222192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车辆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福泉公司能够从车牌上识别涉案车辆为低速货车并有能力阻止其进入高速公路,但福泉公司未履行该管理职责。无论涉案车辆通过何种通道进入高速公路,均系经福泉公司应允。故福泉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30%的补充责任。(少年庭 林守霖)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