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婚内出轨财产补偿,法院调解和平分手||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江某、唐某系夫妻,生育二子。唐某名下有个人婚前房产一套及与其父亲共有的一套房产50%份额。江某、唐某曾签署三份协议书,约定唐某如出轨导致江某提出离婚,唐某名下所有财产(无论婚前、婚后)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江某所有,唐某另须一次性给予江某30万元补偿。在第二份协议书和双方的一份录音中,唐某均承认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按照双方协议内容判决子女抚养权和进行财产分割。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协议尚未生效,不予认可协议效力。故判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唐某婚前的房屋为唐某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唐某和唐某父亲共有的房屋因涉及到唐某父亲,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江某提出赔偿300000元不予支持。判决后江某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协议应认定有效,但如果完全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处理,唐某不仅净身出户,而且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均丧失,如此判决的结果虽然合乎法律,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太过失衡,不利于缓解双方矛盾。考虑到唐某父母和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唐某父母希望唐某至少拥有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法官一方面做江某的思想工作,以情动之,促使江某作出让步,另一方面对唐某晓之以理,并推动唐某父母也加入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江某和唐某、唐某父母先达成四方协议:江某、唐某各抚养一个孩子;唐某和唐某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屋(学区房)过户到江某和江某抚养的孩子名下;唐某一次性给予江某20万元补偿。房屋过户手续办完后,江某、唐某双方再签署双方的调解协议。最终这起离婚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各方对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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