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少年庭:酒后无证驾驶责任自负,约酒未劝酒不算过错||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7年3月8日晚,被告陈某甲与林某相约喝酒庆生,并带被告陈某乙、李某参加。席间,四人同饮互敬至次日凌晨2时许,酒后林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50.59mg/100ml。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负全责。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在林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其驾驶机动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而未劝阻,对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后果具有过错,故判决:陈某甲赔偿林某家属101321.4元,陈某乙、李某分别赔偿50660.7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各当事人的饮酒数量,在一般民众看来不属于大量、过度饮酒,没有证据证实陈某甲等对林某有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某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无法驾车情形,故林某死亡不是陈某甲等在分开时所应预见的,陈某甲等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应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林某家属的诉请;陈某甲等自愿补偿林某家属10万元予以照准。
作者:林守霖 ;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