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法院:是买家“碰瓷”还是卖家“作假”? ——买家状告跑步机网店使用虚假广告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网购作为一种普及度极高的购物方式一方面让买家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买到更加实惠的商品,但另一方面买家很容易被的网络店铺上一些具有诱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信息所左右,购买的商品与想象中差距甚大。
家住河南省的马先生本想给居住福州父母购买跑步机以尽孝心。在网络上几经对比后,马先生看到了一家店铺,这家店铺在广告中宣称是央视广告品牌、中国著名品牌的店家。出于对知名品牌的信赖,马先生在该店铺以单价2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跑步机。谁知,马先生的礼物遭到了父母的拒绝。原来,二老经核实后发现,该跑步机并非如宣传所说,是央视广告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于是马先生认真调查后发现,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广告品牌”称号。马先生认为这家网店的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于是一纸诉状将开设店铺的某公司告上了仓山法院。要求某公司向自己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标准进行赔偿。
某公司并未到庭,但在通过书面辩称,跑步机的宣传网页虽然用到央视广告等词语,但网页中详细介绍了产品所采用的材质、工艺及跑步机的功能及参数信息,并未隐瞒、虚构产品的关键情况。并且在售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并未因广告词语抬高价格、恶意营销并获得非法利益。马先生就广告内容提出意见后,某公司便及时下架该产品,马先生在浏览网店里关于跑步机的全面介绍后,应该能作出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某公司也提出,在电商平台最近出现很多类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通过钻法律漏洞,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这是“商业化”、“专业化”的碰瓷行为。某公司同意马先生退货、退款,但马先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马先生自认其购买的跑步机各项性能正常,不影响使用,请求某公司的三倍标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有损失产生。故判决马先生于向某公司退还其在网店购买的两台跑步机;某公司于收到两台跑步机后退还马先生相应货款,并承担退货产生的运输费用。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电子平台购物时,要仔细筛选信息,作出理智判断,当自身合法利益被损害时应第一时间联系网店客服,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