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在案证据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仅能证实债权人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其余借款,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0万元。
案情简介:
陈泽平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强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陈强称于当日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25万元(现金5万、银行转账20万)交付给陈泽平。2016年3月4日,经双方结算,陈泽平确认结欠陈强的借款本息为389000元(本金25万、利息为139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陈强叁拾捌万玖仟人民币。借款人:陈泽平2016年3.4.”。后陈泽平未偿还上述借款。为此,陈强起诉请求陈泽平偿还借款389000元及利息。
一审福清法院观点:
陈泽平与陈强就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时,按月利率2%结算前期借款利息,并自愿将结算后的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而出具了案涉借款金额为389000元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因此,案涉借条中所载明的借款金额389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因借贷双方当事人未就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陈强有权随时要求陈泽平履行还款义务。综上,判决支持陈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强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其余借款5万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0万元。
陈泽平向陈强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为据,足以认定。陈泽平自认,案涉借条出具之日即2016年3月4日以前借款年利率为24%,截至该日其尚欠陈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48万元。综上改判:陈泽平向陈强偿还借款本息344800元及逾期利息。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二审认定债权总额时并不单纯以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借条为证,而是结合了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如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等来确定借款金额。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款项的实际交付系生效要件。仅提供借条而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则合同不生效。
故提醒各位借款人,借款最好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进行,以便日后方便举证。倘若仅有现金,则可邀请第三人作为证人或以录像形式记录交付现金过程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效果。若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最好在借条中备注现金交付若干元借款人已实际收取等字样,如此更有利保障债权。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486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