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的主文为打印版,载明“范围为前述《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但担保人身份证号、名称、落款、日期处为手写的内容,且名称一栏手写“担保人担保本金”,故担保范围已通过手写形式载明,后手写部分效力优先于先打印部分,应认定为担保人仅担保本金。
案情简介:
2013年,邱平向王善转账118.5万元。2014年4月22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善向邱平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3%,每月22日付息等。
2017年7月2日,王明向邱平出具《担保函》,载明:“贵方与王善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贵方向王善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原《借款协议》载明该借款借期至2016年7月21日止,现鉴于王善目前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准备资金,现王善与本担保人协商,增加本担保人王明担保本金,为王善履行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前述《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保证期限为前述《借款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邱平起诉请求:1.判令王善及其配偶阮珠向邱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王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本案担保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明应当依约对王善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王明对王善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明是否为100万元的利息提供担保。2017年7月2日,王明向邱平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的主文为打印版,王善的身份证号、担保人名称、担保人落款、日期处为手写的内容,《担保函》虽然载明“范围为前述《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但王明在担保人名称一栏手写“王明担保本金”,故关于王明的担保范围已通过手写形式载明,后手写部分效力优先于先打印部分,故关于王明的担保范围的约定应以其手写部分为准,王明仅对王善的债务的本金部分进行担保。改判:王明对王善的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合同无论是打印抑或手写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正常情况下,在协议为打印版,同时又出现手写内容的。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手写内容补充及更正在后,视为合同当事人补充或更新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其相关效力应优先于打印部份。当事人应注意到该点,尽量避免合同内容出现矛盾,否则有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430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