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债权人明确其本人与第三人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情形,并作该款与本案无关之反驳意见,但其并未就该笔还款系用于归还何笔欠款之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佐证,结合债务人曾有通过该第三人账户向债权人还款的事实,转账应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债务而予以扣除。若该笔还款的认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影响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郑涛分别于2011年10月8日和2011年10月9日向林伟借款150万元和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2012年10月8日,郑涛通过第三人王霞向林伟账户支付借款利息96万元。第三人王霞于2013年3月4日向林伟的银行账户转账24万元。2013年10月21日,郑涛又向林伟支付借款利息96万元。2015年2月8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郑涛向林伟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250万元的借条交林伟收执,约定利息。此后,郑涛陆续向林伟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
林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涛偿还林伟借款200万元及利息。
一审福清法院观点:
郑涛主张通过第三人王霞于2013年3月4日汇还给林伟24万元,但郑涛于2013年10月21日又按月利率4%支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故该款项往来应与诉争借款无关。判决:郑涛偿还林伟借款本金1454034元及其利息。
二审另查明,诉讼中,林伟向本院确认其与王霞个人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林伟对转账24万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其明确其本人与王霞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情形,并作该款与本案无关之反驳意见,但其并未就该笔还款系用于归还何笔欠款之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佐证,结合郑涛曾有通过王霞账户向林伟还款的事实,该24万元应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债务而予以扣除。若该笔还款的认定对林伟与郑涛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影响的,林伟可另行主张权利。
改判:郑涛偿还林伟借款本金1201360.5元及其利息。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本案一审的逻辑推理并无问题。本案一审认为债务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代偿,且债务人其后又如数全额支付利息,故不予认定第三人代其还款事实。
二审法院则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无经济往来,债务人曾通过第三人账户还款,综合判定确实存在第三人代偿的事实后改判。当然二审法院也留个尾巴,认为如果该笔还款的认定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是可以另案诉讼的。本案之所以引起争议完全是因第三人代偿约定不明确导致。民间借贷案中,第三人代偿方式常见也极易产生风险,相关款项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届时不被认定需另案处理便得不偿失了。为此,债务人通过第三人还债的,请务必在汇款之时写明款项缘由,避免产生纠纷与其他转账混同。
以此案警示各位债务人,为妥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短信、微信、电话录音方式固定债权人知晓第三人代偿的事实或与债权人、第三人共同签署还款协议,明晰第三人转账系为债务人还款等。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713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