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成都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发出了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依法在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确保诉讼活动有序推进。
2024年2月,永泰法院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购车后在福州市城区运营,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在永泰县,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经审查,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余某住所地位于永泰县,永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遂驳回湖北某汽车公司的管辖异议。
2024年5月,原告余某申请追加成都某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永泰法院依法追加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又以相同理由向永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已明确永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余某追加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不改变本案管辖。最终,承办法官发出永泰法院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提示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按照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提醒: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会为了拖延诉讼程序而滥用管辖权异议,这不仅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予审查。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