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在明知公司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中心审结此案,判决不支持该公司的诉求。
案情回顾
某科技公司与林女士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林女士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岗位,基本工资为7000元/月。一年后,该科技公司以公司经营方针和工作业务需求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林女士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且林女士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工作安排为由,向林女士发出《员工离职告知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时,林女士处于妊娠状态。后林女士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林女士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96元、律师费损失1万元。马尾区劳仲委作出裁决,裁决某科技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林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驳回林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辞退孕期员工的行为违法
马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以林女士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且林女士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合同。但某科技公司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基于林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对其进行过调岗或培训,故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次,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其系因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该解除理由与《员工离职告知书》的解除理由不一致,且某科技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没有按要求提交工作日报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科技公司以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前,负有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应当查明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应径行直接解除,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案中,林女士在某科技公司作出《员工离职告知书》前已经怀孕,在此情况下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某科技公司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鉴于双方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保护妇女权益,林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保障女性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用人单位人文关怀的体现,更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于正处于孕期、哺乳期、产期的女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应该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若女性职工在职场中遭遇上述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何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