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问题,分歧较大,双方各执一词。伍某主张于2021年7月31日出生的儿子伍某辉在事故发生时就是其法定被扶养人,被告应赔偿其儿子的被扶养费用。
车辆投保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孩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扶养的人”,故伍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事故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在事故发生时即对其存在法定扶养义务。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扶养人伍某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伍某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扶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福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伍某各项损失共计73879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1353元。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正当合法权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以保障。本案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胎儿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如同一束温暖的光芒,不仅照亮成年人的世界,它同样温柔地覆盖着每一个新生的希望。在面对生活中的不可预测与不幸,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是保护自己和家人权益的重要方式。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对事故中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问题上,涉及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胎儿可否作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受害人可否就其未出生的孩子的生活费获得赔偿。胎儿是否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在理论上仍存有争议,但在实践中,《民法典》第16条明确了在关乎胎儿利益保护的特定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有权获得相应的利益(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本案中法院准确理解并适用了《民法典》第16条,做出了有利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准度与温度,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