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已成为许多公司的“标配”
相关诉讼案例也日渐高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离职后
利用原用人单位的资源开展相关业务
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小阳是服装公司A公司的业务经理,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除了约定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还对竞业限制条款作了相关规定。双方约定小阳在职期间,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或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从事任何工作,若小阳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当于小阳在A公司年工资总额5倍的违约金43万元。
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小阳从A公司离职,并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利用A公司的业务资源及客户信息开展除A公司之外的任何业务活动,如若违反愿意承担损失及法律责任。
离职后,小阳自己开办服装厂,并与A公司的业务客户开展服装定做、销售业务。
A公司发现后,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A公司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小阳应支付A公司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4.2万元。
A公司不服裁决,遂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双方约定的小阳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且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小阳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实际损失,对小阳调整相应的违约金予以支持,按小阳在A公司年工资总额两倍判决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7.2万元。
石狮法院祥芝法庭庭长 一级法官
对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条款,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要注意要求用人单位注明约定比例和基数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如果与原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应如实告知新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间严格履行约定义务,避免被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心主任
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其目的是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企业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责任范围适当、合理的限制,不仅能够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且还能够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最长两年的期限内限制其择业自由,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弥补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就业损失,用人单位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平衡用人单位的保密利益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判决时既考虑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际损失,又考虑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本案依法酌情调整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切实平衡劳资利益,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和有序运作创造公平的法治保障环境。
来源:石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