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平安建设 | 一男子无证售烟被判刑!分类: 刑事案件, 审判动态, 鼓楼法院标签: 福州审判观察福州法院非法经营罪鼓楼法院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运输、经营烟草专卖品。但偏偏有投机者心存侥幸心理,为贪小利而私自倒卖烟草,以此谋取不法利益。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倒卖烟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福州市鼓楼区南门兜周边便利店、鼓楼区仙塔街周边便利店等处,以略高于批发价的价格收购真品卷烟,藏匿在家中,用于销售赚取差价。 2023年3月19日、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共计出售卷烟26条给他人,价值人民币4382元。同月22日,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在陈某某家中查获玉溪(软)、泰山(望岳)等品种香烟共计214条,价值共计46665元。经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同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510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犯罪前科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214条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销售者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本案中,陈某某虽然销售的是真品卷烟,但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 投机心理不可取 只有合规合法的经营行为 才能被法律、市场、消费者所接受 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 | 鼓楼法院 张太洲、林宗汶(刑庭)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鼓楼法院:法律咨询机构频频“越界”?鼓楼法院助力规范经营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中院:榕法时空 | 订婚后解除婚约,彩礼退不退?相关文章台江法院:“理财专家”设局坑人 百万投资竟是填债骗局!2025年4月1日鼓楼法院:“抢注”知名AI产品名称,构成侵权!2025年3月31日鼓楼法院:当“穿越”的“老白茶”撞上职业打假……2025年3月28日台江法院:“理财专家”设局坑人 百万投资竟是填债骗局!2025年3月25日福清法院:“淋巴肉”真的流向餐桌了吗?2025年3月24日台江法院:“蹲守”变“私闯”,是自助还是侵权?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