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外卖平台”——这个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行业,带来无数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配送过程中,如果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纠纷。
何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何某骑行电动车在取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
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自2022年4月至7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11月,该仲裁委裁决驳回何某请求。何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其劳动关系。
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何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鼓楼法院。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签订《承揽配送协议》,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各项重要特征。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第三人何某与原告公司于2022年4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何某入职原告公司,在当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7月,第三人何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店里取餐,配送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故第三人何某系在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内,履行送餐职责过程中骑车摔倒受伤,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鼓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请。
随着“平台+个人”新业态用工模式逐渐兴起,其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很多网络平台及其合作用工企业为躲避用工责任,会以再次分包或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方式,试图用其他民事关系的外观掩盖雇佣关系的本质。这给“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进而损害该类群体的劳动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以公司考勤、着装管理、派单、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要增强法律意识,牢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形成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选择公司统一配备的电动车、手机等;要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记录自己的工作时间、考勤安排、平台的绩效管理等;要加强安全意识,工作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要对骑手系统培训,培养骑手的安全意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视情况为骑手购买商业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