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人身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无效!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019年8月,杨女士以其母亲蒋某为被保险人,以每年5100元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业务员:因为你妈妈在老家,老人家也不会刷脸验证,你线上帮她代刷脸跟签字,刷脸部分跳过下一步就行,我线下帮你签纸质材料。
2024年3月,杨女士以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由,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用。
杨女士母亲:这些字不是我签的,这个保险金额我也不同意。
诉讼中,杨女士母亲蒋某陈述,其与杨女士系母女关系,《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其所签,其不知晓本案投保及《保险和合同》相关情况,不同意且不认可《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蒋某明确表示案涉《保险合同》未经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应认定为被保险人蒋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案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杨女士返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与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张女士没有获得母亲蒋某的同意,擅自为其投保,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没有向杨女士说明正确的投保流程以及违反流程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未向投保人杨女士和被保险人蒋某履行书面同意和确认手续,反而告知杨女士可以直接替其母亲代签保险合同,严重违反保险经营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又疏于对业务员的管理,未能及时发现代签名行为,影响保险合同履行和效力,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保障。
绝大多数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处投保,因业务员专业知识、素质能力高低有别,不乏出现销售误导现象。业务员在讲解或宣传保险产品时,可能只重点介绍保险产品的特色及优点,未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甚至急于投保或贪图便利,同意代签投保书和保险合同,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事实上,保险条款详尽说明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期限、理赔条件等与保险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及时询问。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选择合法的保险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不管是单纯的死亡保险,还是包含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应该严格审查是否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主动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