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出资款未进公司账户,能要求返还吗?
几个人投资开公司,但出资款未打入公司账户,在项目失败、公司强制清算注销后,能否要求收款的股东返还投资款?
李某购买苗木150万株,租赁泉州某山地种植。李某、张某、叶某签订《树苗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成立苗木公司,出资款缴至公司临时账户。
苗木公司成立,李某、张某、叶某各持股45%、35%、2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任总经理,叶某为监事。
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解散苗木公司,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解散苗木公司,法院认定:张某、叶某向李某的个人账户分别转账145万元、100万元,李某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三人均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2023年,李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组织现场查勘时,仅有李某到场配合。调查中,李某表示,因种植的苗木间距太近,根部发生纠缠,处置成本很高,故该批苗木没有经济价值。清算组向苗木公司全体股东征询苗木处置问题,所有股东均未提出意见。
清算组出具《苗木公司清算报告》载明,苗木公司并无对外债务;张某、叶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转入的款项,不认定为是对苗木公司的实缴出资,不纳入清算财产范围。后经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认可《苗木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苗木公司依法注销。
2024年,张某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未将其145万元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李某个人的项目,现李某无正当理由占有张某的出资款,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木公司确有进行实际的种植、经营,也必然产生经营支出。张某作为苗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苗木公司的经营亦有实际参与,张某现将苗木经营归于李某个人行为,有违诚信。苗木公司财务管理失序,股东投资款未转化为公司资产,张某亦有责任。
苗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形成《公司清算方案》,视为全体股东对出资、公司财产等问题确认完毕。强制清算时,张某未积极配合清算,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张某又提出投资款返还,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现实中,一些公司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导致股东出资、经营收支等款项混乱,极易产生纠纷。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出资款应转入公司账户并备注“出资款”,亦可委托专业机构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出资款未进入公司账户,投资人想取回投资款,则需证明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具体来说,一是要举证证明各方有设立公司的合意;二是要举证证明款项的用途是对公司的出资,而非其他;三是要举证证明收款的股东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