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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提交变造证据赖账被识破 法院判令返还
张先生与何女士原系投资合作关系,后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5月签订《还款协议》,何女士同意张先生撤资,投资款150万元分三笔于2020年12月底前还给张先生,并约定投资利润待后期结算。
后张先生病故,张先生的妻子发现,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何女士仅向张先生退还68万元。且因何女士未按期还款,张先生还在微信中要求何女士支付利息。何女士仅向张先生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张先生的妻子江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何女士返还剩余款项82万元并支付利息。
诉讼中,何女士向法院提交一份2021年5月张先生、何女士共同签字的《补充协议》。其中记载:双方经对账,扣除张先生应分摊的亏损后,何女士剩余未付款项为64万元。双方约定以一块寿山石折抵其中60万元,剩余4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还清。协议上还载明,张先生在《补充协议》签订当天已收取该寿山石。何女士认为,双方欠款应以《补充协议》为准,欠付的利息双方亦已在《补充协议》签订时结算完毕。
江女士称,家中并未发现上述《补充协议》和寿山石,且《补充协议》中书写的几句话字体大小不一,怀疑何女士为赖账在《补充协议》正文后、落款签字前自行添加了有关“折抵”的内容,遂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补充协议》外观来看,确实疑点重重。但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难题,精确度不高,有可能徒增支出、耗时耗力仍无法得出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鉴定意见。本案是否有鉴定必要,《补充协议》是否真实,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通过反复推敲双方证据,经办法官发现,《补充协议》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
根据何女士支付利息的金额可以倒推欠款本金金额,该金额与江女士诉请金额82万元吻合,与《补充协议》所载64万元却无法对应。
在前的《还款协议》载明“利润部分分润待2021年6月结算结清”,说明合作项目是盈利的。但《补充协议》却体现项目亏损,张先生需分摊亏损27万元,前后矛盾,且“亏损”这一信息在双方微信对话中从未出现。
若《补充协议》所载属实,还款期限还未届满,张先生在微信中对何女士发出诸多斥责言辞,不合常理。
2021年6月中旬江女士向何女士催讨时,何女士自述的已还款项和尚欠金额亦与《补充协议》无法对应。
综合以上情况,经办法官认为该案并无鉴定必要,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何女士应退还82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何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何女士为逃避债务涉嫌变造证据,经办法官向其阐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其涉嫌变造证据的行为
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义务。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原则,切莫为了非法利益,在诉讼活动中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伪造、变造证据等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鼓楼法院 林倩(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