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居民开始饲养宠物。许多人也早已将宠物当作自己的朋友或家人对待,对于他们而言,宠物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一种情感寄托。那么,当宠物非正常死亡时,主人能向谁主张哪些赔偿呢?
基本案情
许某某于2022年10月购买了一只猫幼崽作为宠物猫。2024年1月,其将猫送往某宠物店进行洗护,在烘干过程中,猫产生了应激状态,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日,许某某将猫进行火化,花费火化费1000元,购买骨灰罐花费100元,对骨灰罐进行装饰花费28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许某某便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买猫费用、多年饲养费用、处置猫尸体费用、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宠物店辩称,原告许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猫出门、洗澡都会紧张害怕,洗护的过程中宠物店没有违规行为,发现猫有应激反应后就积极协助原告将猫送至医院救护,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宠物店作为服务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宠物猫产生应激状态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应对宠物猫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其中购买宠物猫费用7000元、火化费1000元、购买骨灰罐费用100元,有相应的收款收据及支付凭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为饲养宠物猫花费6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宠物猫目前的市场价值;定制骨灰罐费用2800元,超出合理范围;律师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亦非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以上三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宠物猫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宠物猫的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宠物在宠物店或宠物医院接受寄养、美容、洗护、诊疗服务时,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与宠物市场价值相当的费用、必要的宠物安葬费等,其余的出于主人自愿额外支出的非必要费用,如本案中的骨灰罐装饰费等,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赔偿范围。
至于饲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侵害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蕴含不可替代的人格利益。三是必须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方可主张赔偿,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应结合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