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某认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门,耽误张某及时抢救,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各项损失的50%,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
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关闭消防通道的方式进行管理,以避免消防通道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而影响通道畅通。但未派员在此重要通道口值守,在突发事件发生并危及业主生命健康权时,未能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妨碍,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救护车进入小区抢救病人、送医救治的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对郑某某主张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小区内消防通道是发生火灾时实施救援和疏散的生命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通道门,会对小区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及时排除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同时,小区安全环境的营造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维护,业主也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环境整洁,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专家点评:
小区内消防通道被非法占用、堵塞乃至封闭之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了《消防法》及地方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条例,更是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消防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生命财产安全的“绿色通道”,其畅通无阻是确保火灾等突发事件时救援力量迅速到达、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关键所在。强调消防通道的重要性,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与责任感,加强物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是维护社区安全、构建和谐居住环境的重要基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具体到物业公司维护消防通道畅通义务及法律责任承担而言,《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小区日常管理中有义务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若因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导致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或封闭从而影响救援,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承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物业公司的具体行为及其管理疏忽的程度。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张某死亡的原因为焦点进行充分的判决分析,查明张某突发疾病,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关闭消防通道且未派人值守,客观上拖延了施救时间,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做到情理法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化解了社会矛盾,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