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俞某某表示其在误转后立即向某银行反映情况,某银行明知案涉2万元是误转而仍将不属于陈某某的钱款划扣,构成不当得利,某银行应当返还该2万元,陈某某亦需承担返还款项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误将案涉2万元转入陈某某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被某银行划扣用于偿还陈某某尚欠的银行贷款,陈某某也因债务减少而从中受益,构成不当得利,陈某某应将不当利益2万元返还给俞某某。某银行基于合同约定取得款项,并非实现不当利益,俞某某受损与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俞某某关于某银行因不当得利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陈某某返还俞某某2万元,驳回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若出现转账错误的情形,要及时保存对方信息、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看能否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取回款项。如对方拒不返还,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纠纷。同时提醒广大民众,线上转账虽然方便快捷,但在操作时一定要持更多审慎注意义务,仔细核对对方的账户名称及账户号码,避免转账错误,从源头有效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
专家点评
在错综复杂的现代金融脉络中,不当得利纠纷犹如一曲意外奏响的和弦,考验着法律的严谨与人性的温度。福清法院的这则案例,恰似一部寓言,不仅展现了法律的逻辑力量,还蕴藏着深远的社会教诲,其判决逻辑与示范意义,如同一盏灯塔,照亮了数字时代中迷航者的心海。
此案核心,聚焦于一个不慎触碰的错误按键,引发的涟漪效应。《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如同智慧的罗盘,引领着判断的航向,明确指出:无合法根基的获益,需归还受损之人。俞某某因一时疏忽,将资金误汇入陈某某账户,后者债务随之消减,这看似无形的收获,实则是法律界定的不当利益,一种隐秘的消极财产增益。受损与得益间,直接因果链清晰可见,如丝线般紧密相连,而银行作为合同的忠实执行者,其划扣行为基于合法契约,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范畴。此判决,以法理之剑,精确分割了责任归属,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谨,又不失人情的考量。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转账失误成为日常生活的微瑕。福清法院的裁决,是对公众日常交易的一次精确校正,设立了一块醒目的行为界碑。它不仅是对单一事件的公正裁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一次细腻雕琢,界定了责任与结果的清晰界线,确保存在于数字金融洪流中的法律标尺稳固不摇,引领社会稳步走向更有序、更负责任的彼岸。它提醒人们,技术便捷之下,审慎之弦不可松懈,每一次点击背后,皆需承载着对自己行为负责的重量。
来源: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