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究竟谁是正宗的“破店”?如果已注册使用了“破店”商标,其他的就均为仿冒、假冒商标?原来,张某诉称,其所有的商标先后于2009年、2016年获得核准注册,投入了大量资金与人脉进行广泛推广与长期宣传,目前案涉商标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依珠破店”在店招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依珠破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
“依珠破店”经营者黄某辩称,在原告申请“破店”为注册商标前,自己就已经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从2008年之前在原朱紫坊46号由被告母亲黄某某经营的“蹄膀破店”,到现在的“依珠破店”,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对“破店”招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与原告的商标具有区别标识,未侵害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州市朱紫坊在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多家“破店”,黄某饭店经营者黄某的母亲黄某某已于2008年期间就其经营的蹄膀破店搬迁事宜向街道请求帮助,并由街道工作人员批示盖章,属于政府公文,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推定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黄某母子在搬离后先后依次开设小吃店、黄某饭店作为餐馆,具有延续性,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被告的先用抗辩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如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可以另行起诉。为此,鼓楼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州市朱紫坊在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多家“破店”,黄某饭店经营者黄某的母亲黄某某已于2008年期间就其经营的蹄膀破店搬迁事宜向街道请求帮助,并由街道工作人员批示盖章,属于政府公文,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推定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黄某母子在搬离后先后依次开设小吃店、黄某饭店作为餐馆,具有延续性,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被告的先用抗辩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如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可以另行起诉。为此,鼓楼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商标蕴含了商业信誉,合理保护商标权至关重要。我国商标法以商标注册取得为原则,克服了使用原则导致的权利不稳定性。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取得的法定方式。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注而不用以及抢注商标的行为,背离了实际使用作为商标价值形成基础的事实。因此,我国商标法确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善意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信赖利益,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性质是抗辩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饭店的抗辩是否符合商标在先使用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其二,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其三,商标在先使用人限于原有范围内使用。本案中,黄某母子早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具有在先使用的事实;经过多年的延续经营,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黄某经营“破店”的商业来源,可以认定有一定的知名度;黄某母子因政策原因搬离了朱紫坊46号,经营地域有所变化,但其依然就“朱紫坊46号”历史渊源进行了描述,不会引发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依然属于原有范围内使用。
本案极具典型和示范意义,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是对商标权价值和本质的尊重与回归,弥合了注册商标与商标在先使用之间的割裂,有利于保护各行各业老字号商标,推动各领域老字号产业发展,传承和发扬地方老字号文化,优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