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法院:捡到金手链 说一句“丢了”就不用赔了吗?
2023年9月,小琴(化名)在家门口丢失一条金手链,经查看监控系邻居小安(化名)捡走。小琴报警后,小安称其捡到金手链后认为是假的便随手丢弃了。因双方未协商成功,故小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手链。
法院审理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安捡到小琴丢失的金手链,小琴作为权利人有权向小安追回。在金手链返还小琴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小安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该金手链。小安在小琴向其主张权利后,未及时返还拾得物,同时也未尽到保管义务将其丢失,小安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小安如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按小琴购买该金手链的价值赔偿小琴损失。故判决小安返还小琴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赔偿小琴损失。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在遗失物被领取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拒不返还或者保管不善的,都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失主联系拾得人后,如对方不愿返还可以选择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从法理上分析,拾得人和失主之间,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关系,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基于一种道义上的帮助,所以拾得人所尽的是正常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当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情理上来说,拾得人拾金不昧,有着诚信朴素的正义观,是中华传统美德的践行者,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也会给社会认知带来积极的影响。本案中,被告小安捡到小琴丢失的金手链后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该金手链,但小安却未尽到保管义务将其丢失导致灭失,小安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安返还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赔偿损失。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众对道德的要求。
“拾金不昧”既是对他人所有权的尊重,也是对己身道德水平的高要求,是当前社会迫切需要的宝贵精神财富。可结合本案案情,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使拾金不昧成为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德行天下的浓厚氛围,营造充满正能量的社会环境。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