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小珍在“小红书”发布一篇关于其购车经历的“笔记”,称汽车销售员小明在推销时所承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兑现,且在服务过程中全程“臭脸”,购车体验不佳。小珍希望通过发布该“笔记”为广大网友“避坑”,提醒大家购车时要找个“靠谱”的销售员,并将事先约定的内容写进合同。汽车销售员小明认为小珍因购车体验不佳,而将其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进行谩骂、发泄情绪,导致其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于是起诉要求小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笔记”内容来看,全文大篇幅描述的内容为其作为消费者的购车经历、感受及评价,均是基于购车过程中发生的客观事实,虽提及汽车销售商的销售代表小明,但根据一般大众的理解,“不靠谱”一词不属于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名誉的侮辱词语,亦没有过分超出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不应认定为侮辱行为,而小明作为车辆销售服务人员,面对消费者所提出的服务质量评价,只要该评价不超出必要限度,其应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高的容忍度。小珍在评论中提到小明在“提车时全程臭脸”,是基于其接受小明销售服务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感受描述,属于消费者基于客观事实对销售服务人员作出的批评、评论,且言辞并未过分偏激,不应认定为捏造或夸大事实的诽谤行为。综上,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笔记”的行为并未侵犯小明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那么,判断差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考察评论内容是否基于真实的消费感受和体验。若消费者在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为发泄私愤而超出公允评论界限,捏造虚假事实,传播民事主体不实信息则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评论也应有约束,才有其可供参考的意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玻璃心”是不可取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
现代社会,网络已成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有通过小红书等网络平台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从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来看,消费者通过小红书网络平台对经营者、销售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故本案消费者通过小红书网络平台对经营者、销售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