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于2019年11月所患“卵巢囊实性结节及右卵巢强回声团”性质并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彼时张女士已出现了恶性肿瘤相关明显症状。在此情形下,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一般普通谨慎人士难以就肿瘤性质及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要求其立即就性质未定的肿物进行手术治疗亦有违常理。若将确诊癌变前性质未明确的肿物均认定为既往症范畴,将不当减轻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预期。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在投保前患有既往症而拒赔,于法无据,亦有违公平。
此外,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询问时,在问卷中明确说明卵巢囊肿不属于应当告知的疾病。现保险公司再以此主张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保险金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才能实现健康险的创设目的
符合双方合同预期
并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在清楚既往症、重大疾病等相关定义的前提下对保险人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避免出现因隐瞒既往症而导致保险人拒绝出险的情形。
对于体检状况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特别是当保险人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体检报告或陈述既往病史时,不得有意隐瞒,防止日后因此遭到拒赔。
要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加黑等形式对责任免除情形、免赔额、免赔率等特别提示,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特别说明。
承保前的调查应当防止形式化。对于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将承保风险调查工作前置到保险合同订立阶段进行。对于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尤其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问题,应当具体明确。
专家点评
既往症条款是商业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的条款之一,旨在通过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不承担责任,达到防范逆向选择、稳定保险市场秩序的目的。
个人保险中既往症条款的效力认定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前提。既往症条款可分为主观型条款和客观型条款,前者要求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存在相关疾病和症状,后者则对被保险人的主观认知不作判断。既往症条款往往因其突破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规则,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质疑。个人保险中既往症条款应当受到告知义务规则的约束,否则将不当减轻保险人的责任。现代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规则均以“善意及平衡”为基础,通常采取有限告知主义和主观主义。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同时以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内容为限。因此,既往症条款仍需以“询问-告知”和“被保险人的主观认知”为要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询问时,在问卷中明确说明卵巢囊肿不属于应当告知的疾病,张女士按照相关要求,已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张女士作为社会一般公众,难以明确评估“卵巢囊实性结节及右卵巢强回声团”的性质及其风险,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一般公众所应有的谨慎程度。据此,本案中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并未违反告知义务。本案判决厘清了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和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强调了被保险人对未确诊疾病无须告知的合理性,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保险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