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的周女士通过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家政平台预订了月嫂服务,并与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月嫂洪某共同签订《月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介绍洪某向周女士提供月嫂服务,费用由公司统一收取,再依约支付给月嫂。合同签订后,周女士依约支付了首付款2万余元。
预产期快到时,周女士却被告知月嫂无法提供服务,平台亦未为其更换其他月嫂。周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洪某共同退还其已付的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月子服务合同》虽约定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月嫂为周女士提供服务,但服务费用实际由周女士向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再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给月嫂。故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上为中介方,实际上是服务提供方,与周女士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周女士已按约支付首付款,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周女士有权直接要求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洪某并未收取服务费,系根据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指派提供劳务一方,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法院判决,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周女士首付款2万余元。
互联网家政系传统家政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转型升级,具有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优势。本案中,家政平台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将平台角色设定为中介方,企图免除其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实际上,家政平台向客户收取了服务费而非中介费,家政平台不仅起到中介作用,对月嫂等服务人员还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家政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在网上选择月嫂等家政服务时,不仅要考虑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优惠等因素,也要评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资质、资产状况等,订立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履约时应积极要求平台尽到相应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
本案属于家政类服务合同纠纷,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象网公司作为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股东,因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象网公司,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象网公司应对家政服务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一些服务机构以“分期退款”为名行“拖延赖账”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鼓楼法院的判决,厘清了有关合同关系及相应的责任,保护了母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服务提供方依法、依约履行合同、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性,有助于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