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人谢某贡及同案人詹某(另案处理)的儿子因病去世,二人遂产生抱养孩子的念头。后谢某贡请求其二姐即被告人谢某珠帮忙留意相关信息。2021年底,谢某珠找到被告人黄某帮忙找寻合适的小孩,黄某又与同案人卓某(另案处理)联系抱养事宜。
2022年3月,尚在读书期间的刘某在福州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因刘某年龄较小,其父亲与其商量后,决定将男婴送给他人抚养。于是他们联系到卓某请其帮忙寻找收养人家,并提出让对方支付一点营养费及住院费,未谈及具体数额。卓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黄某,谢某珠、谢某贡经由黄某了解情况后,表示要收养该男婴。
卓某以刘某的名义向被告人黄某报价人民币10万元,黄某与卓某又商议多报价2万元,每人多分1万元。后黄某想进一步牟利,于是联系谢某珠并报价13.5万元。达成合意后,买卖双方在福州某加油站附近碰面,谢某珠等人检查完男婴身体状况后表示满意,给付黄某现金13.5万元。黄某从中截留2.5万元,将剩下的11万元交给同案人卓某后离开。卓某收款后,将事先准备好的2.3万元给付给刘某,最终获利8.7元。
2022年4月,被告人谢某贡和同案人詹某收买的男婴被解救,目前安置在社会福利院,经公安机关DNA鉴定,被解救小孩与刘某不排除具有单亲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同案人卓某以高额送养费将他人所生男婴送养,而居间介绍收养人并私自从中加价获取非法利益,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谢某贡因个人原因,委托他人寻找可收买儿童并以高额收养费收养被卖儿童,被告人谢某珠受谢某贡委托寻找可收买儿童并帮助买方完成传递居间信息、议价等居间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贡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往往由于各种各样迫不得已的原因,需要“抱养”小孩,但广大群众一定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内实施收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送养人和收养人的资格及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确有需要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
非法买卖妇女、儿童侵害了人最核心的法益即人性尊严,同时它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伦理、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人是绝对不能作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知法守法,即使是双方达成收养合意的情况下,也应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更不能把居间介绍当作犯罪牟利的工具,否则将被追究严厉的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修订,删除了原条文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提高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收买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
目前,全社会都意识到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险性,而只有加大力度在源头上遏制买方,让全民认识到这类行为属于犯罪,消除市场需求,才能有效地控制拐卖儿童的犯罪。
本案不仅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人员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人员进行了严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还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提供被拐卖儿童的线索,促进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解救被拐儿童。只有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才能更好的震慑罪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拐意识,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文: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