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江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其看高某年近七旬,且不会使用支付软件,便欺骗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在高某的家中,江某用自己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为高某申请支付宝账户,诱骗高某刷脸实名验证后,将高某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到该支付宝账户,并记下账户密码,后江某利用该支付宝账户,盗窃高某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183183.57元,其中包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江某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将钱从高某账户转入其控制并使用的高某的支付宝账户,保单贷款总金额为232597.01元。
高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仓山法院一审认为,江某以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为由,诱骗高某刷脸进行实名验证,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高某进行验证的一系列行为意为完善保险信息,而并不具有与某保险公司成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规定,仓山法院判决:确认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市民应该增强隐私保护意识,既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账号密码信息,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脸信息。个人信息的采集单位也要做好信息保护风险提示,负起常态化宣教责任,尤其应加强对老年人等可能不擅长应用智能技术的群体的宣传教育,提升数字技术适老化改造,共同提高全社会应对和防范信息盗用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成为当前发展的显著趋势,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息已然成为一种财产权益。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加,社会危害愈加严重。本案中,原告因年事已高、不熟悉新兴信息技术,被诱骗人脸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支付软件,从而造成财产损失高达数十万元。法院基于此认定原告不具有与保险公司成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判决贷款合同不成立。该案涉及个人信息被盗用的现象,提醒我们,信息安全无处不在,从个人隐私到财产安全,从工作机密到国家安全。其中,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其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处理者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相应地,也提醒数字时代的我们,应提高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对身边的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要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
来源:仓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