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从2017年起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10月12日,周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却未向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周某继续在公司上班。2023年10月17日,周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23年8月、9月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认为周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周某遂诉至连江法院。
某公司认为周某在2022年10月12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0月13日自然终止,周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周某从2023年7月起未到公司上班,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公司已对周某作出开除处理,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23年8月和9月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与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周某接受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完成安排的劳动任务,某公司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23年7月、8月和9月,周某确实未到公司上班,但其是受到公司指示在家休息,并非恶意旷工。周某在2023年7月产生了一些工作量,公司于2023年9月份补发了7月份的工资;周某未休2022年的年休假,某公司也未按3倍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因周某违反考勤纪律已作出开除处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反其在2023年9月份与周某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工资等问题,周某在2023年10月份亦到公司上班几天,且周某是受到公司指示在家休息,其无权以此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周某虽于2022年10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某公司未为其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导致周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之后周某继续在公司上班,某公司均未提出要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于2022年10月13日自然终止,而是继续顺延。2023年8月和9月,周某虽未到公司上班,但其是受到公司指示在家休息,故该两个月工资应按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某公司拖延支付2023年8月和9月工资,周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取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周某未休2022年年休假,某公司应按照200%标准向其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据此,连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的许多重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双方自由协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名义上的“劳务合同”,以此规避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如何分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以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1)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双方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2.雇主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关系则不受上述限制,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4.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仅要提供劳动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规章制度。劳务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相互平等;5.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应先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到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周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导致周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对此具有过错。某公司与周某之间继续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延续,不存在自然终止情形。周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