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租了某公司所有的商业楼第四层开饭店,生意不错。一天,林某邀请王某与肖某等朋友到店里相聚。
当晚,大家相聚甚欢,其他人都酒足饭饱尽兴回家了,只剩王某、肖某还意犹未尽,两人喝了一斤多白酒,还喝了啤酒。期间,两人不知为何争吵起来。王某抄起碗筷砸到地上,林某见状赶紧劝架,把酒瓶收起来生怕出事。此时,醉醺醺的肖某找不到东西砸,扔下一句“我拿刀砍你”,就往厨房冲。王某也不愿认怂,追上去跟肖某扭打。林某赶紧冲进厨房,把刀具都藏了起来。短短几分钟,等林某出来时已不见二人身影,只看到临街玻璃窗破碎。林某赶紧探出头,发现两人摔在楼下地面,一动不动。王某和肖某不治身亡,一场欢聚以悲剧收场。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将林某和房东某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王某的家属以玻璃窗户未设置可靠护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为由,主张林某和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两方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双方各持一词,一方控诉玻璃窗不安装防护栏,害人性命;一方说喝酒人不控制酒量,自食其果。夺命的,究竟是酒杯还是玻璃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林某、房东某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
林某并非事发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房屋时并未改装,其只是提供场所招待朋友,饭桌上非但无劝酒行为,反而有积极的劝架行为,与二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林某无需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虽然房东某公司未在临空窗户设置可靠护栏,但事发时破损玻璃位置特殊,位于靠近房门的角落,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为0.38米,上缘距离地面高度仅为1.25米,王某与肖某都是身高约1.8米的大汉,事发窗框的高度只到他们的胸口处,一般人神智清醒正常站立或轻度倚靠,从窗框下面的破损缺口摔出坠楼的可能性极小。结合现场勘验的情况,可合理推测事发时该玻璃系因受到外力的大力撞击而破碎,王某与肖某二人系以非常态的蜷曲或横向姿态摔出坠楼。
王肖二人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但该二人不仅未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反而在已经饮酒很多的情况下使用酒扎喝白酒,致使醉酒失去理性、身体失去自控力,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最终酿成了悲剧。
结合以上情节和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死者自身过错原因力更大,应承担85%的主要责任,某公司未在临空窗户设置可靠护栏,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15%的次要责任。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逢年过节、朋友欢聚,饭桌上小酌怡情,但无节制的饮酒不仅伤身,还可能酿成难以收场的悲剧。一直以来,因喝酒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劝君更进一杯酒”,这种劝并不是一种美德,有时候反而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与伤痛。
本案中,死者因不理性醉酒失去意识,致意外坠亡,其自身过错较大,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基于法理作出的判决,亦是基于情理对饮酒之人作出的警醒,警醒世人亲友相聚,莫要贪杯,适量饮酒,切勿劝酒斗酒。
除了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通俗来讲,即“谁错谁担责”。这意味着一般侵权纠纷中行为人、受害人、第三人的过错均会影响责任成立和责任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首先,在共同饮酒的场合中,共饮人侵权有两种情形,一是恶意劝酒、强迫饮酒等积极情形,二是未尽到合理的作为义务的消极情形。后者普遍以安全注意义务作为来源,主要是提醒、劝阻、照顾、通知等义务。因共饮人和受害人形成的特殊亲密关系不同,不同情形和不同案件情况中责任成立和责任比例的判断标准亦有所不同。但若共饮人既没有实施劝酒等积极行为,又履行了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则其没有侵害行为,更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和对损害事实没有过错,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里就包括了建筑物、配套设施、配套设备应不具危险性,在有国家强制标准时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在没有国家强制标准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达到进行经营所需的安全标准。不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限度并非无边际。在不同的案件情况中,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不同,应根据案情合理界定,并由此确定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责任比例等。最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有理性的认识和负必要的注意义务。若因醉酒而致使自身损伤,其对损害事实存在过错,裁判时应结合案情确定其过错的原因力大小,并确定责任比例。综上,本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从本案可以得到三点启示。第一,共同饮酒是日常人际交往活动,本属于情谊行为。但共同饮酒能够引发注意义务,共饮人应当有所不为、有所为,不恶意劝酒、不强迫饮酒,并合理提醒、照顾醉酒者,否则可能对醉酒者的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所经营、管理的场所具备他人无法达到的熟悉程度和控制能力,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实际或能够预见的危险,保护他人。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内容应合理界定,否则过度增加经营者、管理者的成本和负担。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充分了解自身的情况,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尽最大的注意义务,故在饮酒时需合理控制饮酒量,避免醉酒致损、害人害己。
来源: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