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犹豫了一下,虽然听说过替人流水走账存在犯罪的风险,但一想到平时丈夫外出务工的艰辛,于是她便答应了“吴总”提出的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及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吴总”,并按照“吴总”的指示下载了一个名为“蝙蝠”的APP。
2022年7月11日至7月27日,“吴总”通过APP的聊天页面给阮某发送他人银行账户,阮某共计120余次将他人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的钱款再转至指定账户,从中获利1.2万元。经统计,阮某银行卡单向流入不明资金共计140余万元、转出高达137万余元,而其中查证的涉诈资金就有9.9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及其家属主动联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自愿补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阮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补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现如今,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使得众多传统犯罪转向网络空间,网络犯罪涉及的资金必须借助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接收和转移,故而违法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成为常见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在家带孩子的宝妈时间充裕又不能外出工作,没有资金来源又想补贴家用,所以她们经常会倾向于一些网络兼职,于是就成为很多打着“做任务赚佣金”幌子的犯罪分子的目标。
本案中,被告人兼职的初衷是想在家带孩子的同时能够补贴家用,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是由于被告人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最终却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面对从天而降的“高薪兼职”,一定要擦亮双眼,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犯罪呈现去中心化的特征和分工精细化、形式隐蔽化、手段多元化的趋势,众多心存侥幸的行为人不自觉地便成为了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一环。
本案中,通过银行卡连续、反复实施数次转账,为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转移的行为,属于较为典型的模式之一。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罪名适用关涉掩隐罪与关联犯罪的界分难题,供卡并提供资金转移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隐罪、洗钱罪、诈骗罪(共同犯罪)等,对此应具体判断行为数量和竞合关系。若行为既触犯了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掩隐罪)处罚。
本案判决不仅向社会公众宣示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还能为潜在犯罪人员敲响警钟,达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效果。
来源:罗源法院